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案例指导

原告侯某、李某诉被告郭某等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2日

  

  【基本案情】

  赵某在随雇主被告郭某经营的“鲁荣渔55999”号渔船出海作业期间落水失踪,其妻包某申请宣告死亡,后同其母原告李某、其女赵甲(甲方)与郭某(乙方)签订赔偿协议,协议写明:本协议的签署以及履行并不意味着乙方对任何责任的承认。双方同意,以支付人民币360000元(以下简称“赔偿金额”)作为在船期间的工资以及就事故引起的所有人身死亡索赔的全部和最终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等所有其他费用和损失。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和解金额中的100000元,甲方提供保险公司要求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宣告死亡判决书、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并协助办理相关理赔手续;乙方在甲方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并协助办理相关理赔手续后30天内支付剩余款项。赔偿金中专属赵母的赡养费为34000元。甲方在收到全部和解金后立即免除乙方就本次事故项下纠纷的任何责任,并保证不再就同一纠纷提出任何索赔。甲方保证其绝对且唯一有权就赵某的工资以及本次事故引起的人身死亡损害提出索赔,并进一步保证任何第三方提出此类索赔,甲方保证赔偿乙方因该第三方提起的此类赔偿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进行抗辩而支出的所有费用。本和解协议书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不得反悔。协议签字人不可撤销地保证已受到协议各方充分、合法的授权签署和执行本协议书,否则协议签字人将对由于未得到受权方有效授权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郭某持有的赔偿协议及原告李某委托第三人赵甲处理赔偿事宜的委托书均是由第三人赵甲代替李某在上述文件上签名,李某在其姓名上按印。

  郭某依据该协议向包某、赵甲支付了30万元。包某、赵甲收到30万元后未支付给李某。原告侯某获知上述情况后以赵某与前妻生育的女儿的身份主张权利,李某以其是聋哑人对协议内容不知情为由主张协议无效,二人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进行赔偿。法院依法追加赵某的妻子包某、女儿赵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侯某是赵某的女儿,有权向被告主张赔偿。侯某的身份是李某、包某、赵甲知晓的事实。赵某是威海市某村村民,前妻侯小波及侯某曾在该村居住、生活,该情况被告不难调查、了解,被告仅凭原告李某及第三人的保证就主张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成立。被告郭某与李某、包某、赵甲签订的协议,侯某没有参加协商,事后侯某也没有对该协议进行追认,该协议侵害了原告侯某的合法权益,故该协议无效。据此,判决被告郭某赔偿原告及第三人共计41万元,包含已给付的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关于海上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中遗漏赔偿权利人问题的典型案例。伴随海上事故的发生,雇主与船员亲属因签订赔偿协议产生了大量纠纷,其中,遗漏赔偿权利人的协议经常出现。赔偿协议遗漏赔偿权利人的原因有:1、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对权利人的范围不清。例如:有些赔偿权利人认为赔偿权利与出嫁的女儿无关。2、部分赔偿权利人刻意隐瞒或提供仅有部分赔偿权利人的虚假情况,导致雇主产生错误认识。例如:提供虚假证明证明协议中的赔偿权利人是全部赔偿权利人。3、部分赔偿权利人与船东恶意串通。以上几种情况,如其他赔偿权利人不认可赔偿协议,则赔偿协议无效。

  遗漏赔偿权利人的赔偿协议,侵害了遗漏赔偿权利人的赔偿请求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法律规定因而无效。

  赔偿义务人明知缺少赔偿权利人仍与部分赔偿权利人签订全面的赔偿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赔偿合同无效。

  部分赔偿权利人未经其他权利人的授权以其名义签订赔偿协议,应当依据《合同法》无代理权签订的合同及表见代理合同。该种情况,赔偿权利人没有遗漏。

  如果缺少的赔偿权利人对赔偿协议约定的条款没有异议,其他赔偿权利人及赔偿义务人均同意按照原赔偿协议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达成新的赔偿协议,不是对原赔偿协议的追认、认可,因为缺少的赔偿权利人不是原赔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赔偿协议的一方合同当事人增加了。

关闭
版权所有:bet365网上娱乐场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支路3号 电话:0532-55786723 邮编:26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