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减免诉讼费用的条件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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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4日 | ||
缓减免诉讼费用的条件和程序 1、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缓、减、免缴,由当事人申请,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报庭长、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 2、当事人为自然人,且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原则上可以同意其申请缓、减、免缴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执行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但需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①追偿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船员工资的; ②海上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且生活确有困难的; ③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④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或社会救济的; ⑤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或农村“五保户”,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⑥诉讼中接受法律援助的; ⑦其他确有申请理由的。 3、立案时申请缓交的诉讼费在执行中应优先扣缴,并由执行庭告知业务庭开具正式收款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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