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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主要风险提示如下: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审理。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会导致丧失权利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

  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提起上诉,若不按时交纳费用的,将承担诉讼请求或其申请被法院视为自动撤回的后果。

  3、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风险。

  原告起诉或者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法院可不予采纳,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4、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

  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5、当事人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视为自动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以及举证不能的后果。

  6、被告下落不明的风险。

  被告下落不明,会导致因公告送达而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同时可能导致判决后无财产执行而使原告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7、委托授权不明的风险。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8、诉前保全后不按期间要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风险。

  诉前扣押船舶的期限为30日,扣押船裁货物的期限为15日,其他诉前保全的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申请人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将面临失去财产担保或利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9、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海事强制令申请错误的风险。

  如果海事请求人上述申请错误的,将承担对被请求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风险。

  10、不及时行使上诉及再审权利的风险。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逾期不提交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也可在6个月内申请再审,逾期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11、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根据《海商法》的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者具有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其将丧失胜诉权。

  12、不按时提起确权诉讼的风险。

  债权人就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经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登记后,对于债权人提供的债权证明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以外的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按照法院作出的准许其债权登记的裁定书中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确权诉讼,逾期起诉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债权不一定能够实际得到受偿,因为普通债权后于船舶优先权、留置权、抵押权受偿。

  13、不及时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风险。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未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的,将视为当事人放弃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权利。

  14、不及时申请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当事人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又未能证明其具有使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则期满后当事人丧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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