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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期间提示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4日

  当事人应当了解并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关诉讼程序期间的规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当事人主要的诉讼期间

  1、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3、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30日,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15日;期限届满,海事请求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对船舶或船载货物的扣押。

  4、被告应当在收到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涉外案件30日)内提交答辩状。

  5、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涉外案件的上述期间均为30日。

  6、不服海事请求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

  7、不服拍卖船舶、船载货物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

  8、不服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

  9、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起诉。

  10、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1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二、案件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指某一案件从法院立案受理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4、船舶碰撞案件、共同海损案件,审理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适用特别程序,如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等案件,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

  5、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没有明确规定的审理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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